如何在我院门诊就医?有何注意事项?
就医流程如下:参保人员在普通门(急)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处(出示医疗保险卡挂号)——门(急)诊诊室——收款处(划价、结算)——检查、治疗、取药。
参保人员患病急诊或抢救时,应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急病确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或住院的,其家属须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凭就诊医院证明到市医保中心补办审批手续。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现金垫支,自出院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本人医疗保险卡、出院或诊断证明、市医保中心批准证明、住院医疗费开支明细单和发票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在我院住院、出院时要办理哪些医保手续?
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办理住院登记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医院将在医保信息系统查询核对参保人的个人资料、缴费等情况,并为其办理入院手续。
参保人经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由主诊医生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参保人持出院通知单和医疗保险卡到出院处办理结算手续。
住院治疗要注意哪些事项?
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不同医院等级、不同人员类别,起付标准也不同。我院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职职工及非从业居民为1000元;退休职工及老年居民为700元;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为300元。
参保人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