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传播途径
梅毒传播途径一般来讲,患梅毒的最初1~2年内传染性较强,一期、二期的梅毒患者都具有传染性,她们的皮肤粘膜损害处有大量的梅毒螺旋体存在;潜伏早期的梅毒患者也有传染性。随着病期的延长,梅毒的传染性也逐渐减小,病程超过2年以上时,梅毒的传染性会逐渐减弱,即使与未经过治疗的病程在2年以上的梅毒妇女有性接触,一般也不会被传染。病程超过8年者,其传染性已经极小。人体对梅毒没有先天免疫力,只有在体内有梅毒螺旋体存在时才能产生对此病的免疫力。一旦治疗后梅毒螺旋体从体内消失,免疫力也随之消失,再遇到梅毒螺旋体感染时,仍然会患梅毒病。
梅毒传播途径性接触传染占95%。主要通过性交由破损处传染,梅毒螺旋体大量存在于皮肤粘膜损害表面,也见于唾液、乳汁、精液、尿液中。未经治疗的病人在感染一年内最具传染性,随病期延长,传染性越来越小,病期超过4年者,通过性接触无传染性。亦可通过干燥的皮肤和完整的粘膜而侵入。少数可通过接吻、哺乳等密切接触而传染,但必须在接触部位附有梅毒螺旋体。由于梅毒螺旋体为厌氧性,体外不易生存,且对干燥极为敏感,故通过各种器物的间接传染,可能性极少。输血时如供血者为梅毒患者可传染于受血者。先天梅毒是患有梅毒的孕妇通过胎盘血行而传染给胎儿。一般在妊娠前四个月,由于滋养体的保护作用,梅毒螺旋体不能通过,故妊娠前四个月胎儿不被感染,以后滋养体萎缩,梅毒螺旋体即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传染胎儿。
梅毒传播途径,在梅毒的传播过程中,通过性行为感染者约占95%,极少数病人是通过接触患者的分泌物,或密切的生活接触、输血、哺乳等途径染病的。一般认为发生妊娠4个月以后,梅毒偶可通过接触了患者用过的日常用品而受染。接吻、哺乳和婴儿出生时经产道等均可感染。另外可通过衣服、毛巾、剃须刀、餐具、烟嘴、被褥、床单、门把、坐式便器和医疗器械等感染。早期梅毒患者其病灶处的分泌物中含有大量梅毒螺旋体,因此传染性最强。通过性生活,这些分泌物中的病原体能直接传染给对方。由于人体对梅毒病无先天免疫力,因此极少量的梅毒螺旋体就能引起对方患病。另外,患梅毒的孕妇可以通过胎盘将病原体传给胎儿,导致胎儿的先天性梅毒。先天性梅毒是指它可通过胎内感染引起小儿梅毒,一般妊娠9周胎儿就能被感染。梅毒可引起小儿全身各器官和组织的损害,造成功能障碍或死亡。先天梅毒的预防主要是母亲使用足量的青霉素治愈后方可妊娠。
梅毒传播途径患有梅毒的病人,应早期诊断,及时治疗,治疗越早,效果越好,并能迅速切断传染源。经彻底治疗后,约90%的早期梅毒患者可以达到根治。治疗应足量、正规,按计划完成疗程。早期梅毒未经治疗者,25%有严重损害发生,而接受不适当治疗者,则为35%~40%。因此,早期梅毒的治疗原则是要求彻底治愈,而晚期梅毒只能控制症状、保护器官、延长生命、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卫生部(1987 年)公布的梅毒治疗方案,早期梅毒(含一、二期梅毒及病程在1年以内的潜伏期梅毒),予以小剂量普鲁卡因青霉素G 60万单位×10天,总量600万单位;或苄星青霉素G 240万单位,一次肌注;对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盐酸四环素500毫克,每日4次,连续服15天。晚期梅毒(含晚期良性梅毒及病程在1年的潜伏梅毒),予以小剂量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单位/日,肌注,连续15天为1疗程,也可给第2疗程,疗程间停药2周;苄星青霉素G240万单位,1次/周,肌注,共3 次;若对青霉素过敏者,用盐酸四环素(或红霉素)500毫克,4次/日,口服,连服 30天为1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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