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对列车上强占他人座位者处500-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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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会同中铁济南局集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组织起草了《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
(一)击打列车或者其他铁路行车设施、设备的;
(二)强占他人座位、铺位或者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的;
(三)翻越或者破坏封闭设施进入铁路线路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的;
(五)翻越站台或者违反规定在站台上滞留的;
(六)强行通过检票闸门或者干扰列车车门开关的;
(七)擅自进入铁路设备运行、行车调度等场所和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区域的;
(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其他物品的。